最后更新:2025-08-14
7月17日,财政部发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公告显示,将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“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(不含增值税)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(含纯电动、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)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”。对纯电动、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(排气量)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。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,不征收消费税。 查看详情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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