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家观点 | 俞辉:船用绿色燃料认证:欧盟实践与中国探索

专家观点 2026-08-14


绿色燃料的规模化应用,离不开标准与认证这一“软性基础设施”的支撑。没有认证体系对绿色属性的界定和追溯,绿色溢价就无法兑现,政策目标也难以落地。

2026年7月15日,中国清洁交通伙伴关系(CCTP)在北京举办“绿色燃料规模化发展的交通消纳路径与机制建设”主题沙龙,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研究院院长俞辉应邀出席并作主旨发言,系统介绍了欧盟航运脱碳法规框架下的绿色燃料认证体系,以及中国可持续燃料认证体系建设的探索路径。

欧盟怎么做的

三大法规+一套认证

欧盟航运脱碳主要围绕三项法规展开。

  • RED III(可再生能源指令) 设定了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使用目标,要求先进生物燃料和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(RFNBO)在交通能源供应中占比至少达到5.5%,其中RFNBO在航运业须达到1.2%。

  • EU ETS(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) 将航运业纳入碳市场管控,要求航运公司为碳排放购买配额,2026年起按100%比例清缴。

  • FuelEU Maritime(欧盟海运燃料条例) 则强制要求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强度持续下降,以91.16 gCO₂eq/MJ为基准,2025年降低2%,2030年降低6%,至2050年降低80%。

三项法规有一个共性特征:对绿色燃料的判定都依赖同一套认证体系。政策提要求,标准定属性,认证机构做认定——这是欧盟法规运作的基本逻辑。

在燃料分类上,欧盟将可持续航运燃料分为三类:生物燃料、RFNBO(非生物质来源可再生燃料)和RCF(循环碳燃料)。生产商需要通过欧盟认可的认证机制来证明产品合规。欧盟目前已认可18个认证机制,包括业内熟知的ISCC EU、REDcert、RSB等。这些认证机制建立标准和认证流程,向欧盟申请认可后,再由机制认可具体的认证机构开展服务。

以ISCC EU为例,它是一套完整的标准文件体系,覆盖原料可持续性、全生命周期碳核算与供应链追溯等关键环节。证书的效力来源是认证机制,而认证机制的效力来源是欧盟的官方认可——这就是欧盟认证体系的传导逻辑。

中国在做什么

标准编制与制度建设

中国也在加快行动。一方面,国内可持续航运燃料标准体系正从传统品类向绿氢、绿氨、绿色甲醇等新品类延伸,已有多个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相关标准编制工作。另一方面,2025年12月发布的《可持续交通燃料评估体系框架1.0》,构建了覆盖资源可持续性、温室气体减排、可追溯性等维度的全生命周期评价框架;2026年6月,该体系完成首批认证,实现了从规则制定到项目认证的闭环。

在制度建设上,中国面临两条路径:一是依托现有自愿性认证体系,将供应链各环节分类为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,无需开创全新制度但管理成本较高;二是建立“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”(国推认证),参照ISCC模式统一管理,更有利于国际互认。从现行节奏判断,后者可能性更大。

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(CURC)的案例,国推认证的推进节奏通常是: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→制定认证目录→发布统一实施规则→认证机构纳入清单→行业采信公约签署。其中最关键的一步是认证结果的“采信”——终端用户愿不愿意为经过认证的绿色燃料支付额外成本,直接关系到绿色溢价能否真正兑现。


认证体系是连接绿色燃料生产端与消费端的“通行证”——没有它,绿色属性就无法被界定、追溯和验证,绿色溢价便无从谈起。欧盟的实践表明,认证体系建设是政策落地的先决条件。对中国而言,当前既是挑战也是窗口期:建立一套既与国际接轨、又符合国情的可持续燃料认证体系,是推动国内绿色燃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。


*本文根据CCTP 2026年7月第三十三期主题沙龙主旨方言整理,内容经综合提炼,不代表任何单一专家或机构的立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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